徐量律师亲办案例
违法合同在公平考量中的有效确认
来源:徐量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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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枣庄市山亭区某镇某村委会和被告杨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2017)鲁04民终1383号]

2011年,被告杨某和原告某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承包原告荒山1000余亩,承包年限30年。其后被告依约交纳了承包金,陆续投入资金开发建设荒山。20168月,原告村委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认为该合同没有经过法定的签约履行程序,依法应当属于无效合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返还承包土地。徐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参与该案诉讼。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案中,被告杨某不是该村村民,其承包荒山确实没有经过这些法定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方存在败诉的较大风险。但是,代理人注意到,近年来,最高院对民商事合同效力问题总的原则是“尽可鼓励交易,严格限制无效合同范围”;本案中被告人方没有明显过错,合同已经履行若干年,如果确认为无效合同,会不公平、不公正,会违背我国民商立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综合分析后,代理人认为本案存在反败为胜的可能性。

带着这一思路,徐律师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典型案例,梳理出了较为有力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判例依据等。经过和审判法官的反复沟通、研究,法庭高度重视该案,经过报经本院综合审定,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我方胜诉。其后,原告方尽管提出上诉,但未参加二审庭审,被裁定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我方最终胜诉。

简评:该案的最大困难在于,我方签订合同时具有明显违反法律的情况,并且原本对我方直接有利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废止。但是,代理人基于对最高院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的总体把握,判断该案存在翻案的可能性,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胜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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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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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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